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章程
101年11月10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訂審議通過訂定
104年11月22日經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審議通過訂定
107年01月20日經第三屆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審議通過訂定
107年12月02日經第四屆第一次會員代表大會修正審議通過訂定
第 一 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社團法人屏東縣社會工作師公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以協助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政策,建立社會工作之專業 服務體系,確保 受服務
對象權益;並維護本會會員權益及謀求會員福利為宗旨。
第三條 本會以屏東縣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會址:屏東縣屏東市古松西巷716號。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轄區域社會工作師之入會、退會等會籍管理。
二、保障會員權益並規範會員行為。
三、代表會員共同意志之表達。
四、社會工作師與服務對象間糾紛之調處。
五、社會工作師資料之調查、統計、研究及發佈。
六、社會工作師實務經驗資歷之認定。
七、接受政府、機關(構)、民間團體委託,辦理社會服務與研究。
八、各項社會活動、方案之承辦及參與。
九、會員資料之建立及動態調查、登記。
十、社會工作師在職訓練及講習之舉辦。
十一、國際社會工作組織之聯繫、交流與合作。
十二、推動社會工作發展之各項活動。
第 二 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一種:
一、凡領有中央主管機關核發社會工作師證書,在本轄區域內執行社會工作業務者,應加入本會為會員;未執行業務者亦得申請入會。
二、鄰近區域未成立社會工作師公會,領有社會工作師證書,並於該區域執行社會業務者,亦得申請加入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有違反法令、本會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者,得經由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情節重大危害團體權益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八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退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三、違反社會工作師法第七條情事之一及其它相關規定者。
第九條 會員因故得以書面聲明退會,經審議並結清會費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生效。
第十條 會員具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會員行使投票權為各票等值。
第十一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第 三 章 組織及職員
第十二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由 理事會代行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情節重大危害團體權益會員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及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十四條 本會設置理事十一人、監事三人,由會員相互推選,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二人、候
補監事一人,如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當屆理監事會得提出下屆理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及會員採取無記名連
記法選舉之。
第十五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大會之召開事宜。
二、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副理事長之辭職。
四、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聘免秘書長及會務人員。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六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相互推選,再由理事就常務理事選舉一人為理事長、一人為副理事長。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
外則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副理事長職權為協助理事長處理會務,若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則為其代理
人。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理事會補選之。
第十七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 監事會設置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相互推選,監察會務工作,並擔任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應指定監事一人代
理,常務監事若出缺,應於一個月內召開監事會補選之。
第十九條 理、監事均為無給職,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以連任一次為限。理、監事之任期,自召開當屆第一次理監事會之日起
算。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一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會務人員若干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二十二條 本會得設置各種委員會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編成由理事會擬訂,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亦同。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顧問若干人,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 四 章 會 議
第二十四條 會員大會分為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則由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由會員五
分之一以上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除緊急事故臨時會議會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
第二十五條 會員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得書面委託其他會員代理,每一會員以代理一人為限。
第二十六條 會員大會之決議,以會員過半數出席、出席人數相對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決議應以超過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 會員之除名。
三、 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 財產之處分。
五、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每三個月召開一次,監事會亦每三個月召開一次,並通知候補理、監事列席,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
會議召集除臨時會議外,應七日前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第 五 章 經費及會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壹仟元整,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貮仟元(新會員依當年入會時間按比例繳納)。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其他收入與孳息。
第三十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一條 本會每年於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該年度工作計畫、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大會未能召開
者,得先提請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 並於年度開始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之工作報
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監事會審核,經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提會員
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大會未及召開,得先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若申報解散,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 六 章 會籍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會籍管理,悉依社會工作師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一、新入會:完成入會申請、繳納入會費與常年會費等程序,經審定即取得會籍。
二、原會員:繳納常年會費即完成會籍延續。但經連續兩個月各催告一次,持續第三個月仍未繳納者,經理事長審定後即予停權,並
報主管機關備查,俟補繳後復權。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籍資料,每六個月辦理更新,經理事會審定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 七 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施行,變更時亦同。未盡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六條 訂定及變更本章程之會員大會、屆次及主管機關核備案:
98年12月29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
99年01月06日屏東縣政府社公字第001號函淮予備
101年1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第一次修正審議通過訂定